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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21民初3276号 原告:***,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顺昌县中山西路180号富金景苑1幢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068765931R。 法人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长乐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卓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118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