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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万青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青0121民初680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丙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女,某丙公司法务。 第三人:肖某,女,汉族,1974年10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第三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第三人:郭某,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第三人:***,女,汉族,1966年3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丙公司、第三人肖某、张某、郭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肖某、张某、郭某、***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第三人肖某、张某、郭某、***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