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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建设有限公司,熊某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7民初12539号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罗庙村5组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003821984********。 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