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990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建业路511号华业大厦12层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9984833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冰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