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中山市西区绿野贸易商行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22673号 原告: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航天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3CKWJB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西区绿野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港路91号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Y6A5R8K。 经营者:***。 被告: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健康大道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68951078X5。 法定代表人:***。 原告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西区绿野贸易商行、金磨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字心坊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