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91民初192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11月30日生,住赣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梅州路6号富地中心12栋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847090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7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杰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