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82民初1821号
原告:***,女,汉族,1962年2月19日生,住长葛市。
原告:**,男,汉族,1986年9月15日生,住长葛市。
原告:**,女,汉族,1985年1月20日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松立,长葛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4年1月3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李长江,男,汉族,1969年11月2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紫苑路8号。
负责人:高红旗,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城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王集乡老地税所院内。
负责人:梁秀英,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魏武大道南段。
负责人:储强健,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李长江、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长江、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长江、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永城市顺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42元,减半收取587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申凤香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袁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