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1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天润物流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087560528Y(1-1)。
法定代表人:高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李艳婷,女,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盛小艳,女,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艳婷、盛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依据(2021)皖1602执15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皖SM××××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皖SM××××号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友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孙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