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执1602执1507号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天润物流园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087560528Y(1-1)。
法定代表人:高红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执行人亳州市谯城区幸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1602民初97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因该案已于(2020)皖1602执2959号案件并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15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柏永生
审判员 曹友喜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