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莱默(南京)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赛莱默(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6民初4561号 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3月5日出生,住址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赛莱默(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龙杨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址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赛莱默(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