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7执异50号
案外人杨立强,男,196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玉田县。
申请执行人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孙宝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孙福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
负责人石志全,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星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球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房开公司)、唐山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以下简称顺达房开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立强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案外人杨立强称,案外人于2013年5月7日与顺达房开公司签订买卖契约购买舒畅华府小区345号车库,交付定金3万元,待可以办理正式手续时,开具正式发票并办理相关手续。现已实际占有车库,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据此,请求撤销(2017)冀07执50号执行裁定,解除舒畅华府小区345号车库的查封。案外人提供了购买车库定金收据一份。
本院查明,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星球建筑公司与顺达房开公司、顺达房开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张仲(2016)民裁字第9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被申请人顺达房开公司、被申请人顺达房开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共同向申请人星球建筑公司返还购房款800万元、支付利息1698508万元、赔偿损失664万元、承担赔偿责任800万元,以上合计24338508元,被申请人顺达房开公司与被申请人顺达房开公司张家口分公司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星球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顺达房开公司、被执行人顺达房开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5日,作出(2017)冀07执5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800万元、支付利息1698508万元、赔偿损失664万元、承担赔偿责任800万元,共计24338508元及利息等。同日,作出(2017)冀07执5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顺达房开公司、被执行人顺达房开公司张家口分公司银行存款24623452元和利息等。2018年5月8日,本院向唐山市玉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2017)冀07执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顺达房开公司开发的唐山市玉田县舒畅华府住宅小区部分地下车库(具体车库号:1-5,7-12,15-24,26-87,89-95,98,100-101,103-108,110-134,136,139,143-144,146,148-149,151-152,154-155,157-158,160-164,166,168,170-171,174-192,194,196-197,199-208,210-225,228-410,412,414-445,447-464,469-470,472,474-475,477-480,483-491,493-500,502,504-505,507,509-513,515-527,530-547,549-551,554,558-579,581-587,589-621,623-701,706-727,729,732-747,749-775,777,781-783,786-796,798,803-804,806-834,836-846,848-861,863-865,867-872,874,876-883,885-913,915-993,995,999-1043,1045,1048-1053,1055-1084,1087-1092,1094,1096-1097,1101,1103-1114,1116,1118,1125-1140,1142-1145,1147-1159,1161-1172,1177-1180,1185-1187,1190-1191,1193,1201-1220,1222-1225,1227,1230-1257,1261-1282,1284-1285,1287-1292,1295-1312,1314-1357,1359-1362,1364-1365,1368-1369,1372-1414,1417-1430,1432,1433,1435,1439,1441-1442,1444,1446-1452,1457-1494,1497-1499,1501-1506,1508-1509,1513-1514,1516,1521-1525,1527-1530,1534,1537-1557,1559,1561,1563-1565,1567-1574,1576-1578,1581-1583,1585,1587-1588,1590-1597,1599-1608,1611-1612,1614-1615,1617-1627,1630-1637,1639,1641-1645,1647,1650-1656,1659-1670,1672,1673-1677,1679-1694,1697,1701,1704,1710-1716,1718-1772,1774-1777,1783-1787,1789-1804,1806-1835,1837-1840,1842-1847,1849-1857,1859,1862,1864-1877,1879-1880,1882-1884,1887,1889-1898,1901,1903-1910,1913-1915,1919,1921-1933,1936-1952,1954-1955,1959,1961,1963-1965,1967-1984,1988-2004,2006-2022,2027-2029,2032,2034-2087,2089,2092-2098,2100-2112,2114-2129,2131-2149,2151-2157,2159-2170)。案外人主张的舒畅华府小区345号车库在本院查封的范围内。
另查明,2017年4月28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田县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顺达房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查封了上述车库且为首封。
本院认为,本院对案外人主张的舒畅华府小区345号车库的查封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强制措施,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杨立强的异议申请。
当事人如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广玉
审判员 赵芙琳
审判员 刘玉博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石海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