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25民初1648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女,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被告:***,女,199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某某公司无需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人民币1861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某某公司与***、***、***、***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一案,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田仲裁委)作出《裁决书》(***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一、解除某某公司与***的劳动关系;二、某某公司向四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人民币186120元。大田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不仅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于法无据。某某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主要表现在:一、本案***、***、***、***的近亲属***和某某公司于2022年4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4月9日发生工伤,但是***于2023年1月31日因病去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的近亲属***去世后,其劳动合同主体已经不存在,同某某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实际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死亡以后即2023年3月27日提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明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此可见,某某公司无需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功能、用途主要是针对劳动者受到工伤以后,有关后续治疗和就业进行相应的赔偿。鉴于本案***、***、***、***的近亲属***由于其他原因意外去世以后,不存在所谓治疗和就业的问题。某某公司无需向四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由社保基金支付,无需用人单位支付。大田裁委员作出裁决由某某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76140元,于法相悖。综上所述,某某公司无需与***解除劳动关系和向四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计186120元。故某某公司具状起诉,请求支持上述诉请求。 ***、***、***、***辩称:***、***、***、***的近亲属***受到工伤,经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依法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已作出,其工伤待遇的标准和金额应按法律规定进行核定,***于2023年1月31日死亡,不影响工伤赔偿。某某公司的诉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某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某某公司主体资格;2.火化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于2023年1月31日因病去世,并于同年2月2日火化的事实;3.劳动仲裁申请书、大田仲裁委***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书》、送达证明,拟证明本案经过劳动仲裁,裁决书送达时间等事实。***、***、***、***经质证对某某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大田仲裁委***仲案字[2023]第82-1、82-2号《裁决书》各一份,拟证明大田仲裁委***仲案字[2023]第82-1号《裁决书》是一裁终局,不是本案审理范畴,另外***工伤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金额已经仲裁认定,仲裁是正确的;2.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拟证明***、***、***、***与***的关系,***、***、***、***是***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某某公司经质证对***、***、***、***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大田仲裁委***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书》的裁决结果有异议,对证据2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到庭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6日,某某公司与***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主要约定:***在大田县某某中学建设项目从事泥水工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2022年4月6日起至工程项目该工种任务完成时止。2022年4月9日9时10分许,***在大田县某某中学建设项目工地5号楼1层倒二构水泥时不慎从高处摔落,导致胸部、腰部等部位受伤。***受伤后被送往大田县某某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5月16日出院,经诊断为:左侧肋骨多发骨折(左第8-12肋骨);肺挫伤;L1椎体左横突骨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已由某某公司支付。2022年6月17日,大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三明市(大田县)[2022]41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所受伤害为工伤。2022年9月9日,***又到大田县某某医院门诊治疗,自付医疗费用280元。2022年11月17日,三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明劳能鉴[2022]196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的伤情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2023年1月31日,***因脑梗死和高血压在家中死亡。***系***的母亲,***、***、***系***的子女。 2023年3月27日,***、***、***、***向大田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一、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由某某公司支付给***、***、***、******工伤保险待遇25191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护理费7770元、医疗费298元、交通费1000元);三、某某公司支付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000元及欠发工资900元。2023年5月22日,大田仲裁委作出***仲案字[2023]第82-1号《裁决书》,裁决:一、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关于***工伤九级的住院期间护理费7733元;二、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关于***工伤九级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10元;三、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关于***工伤九级的医疗费28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同日,大田仲裁委作出***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书》,裁决:一、解除***与某某公司的劳动关系;二、某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关于***工伤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3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380元,合计186120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大田仲裁委作出的***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诉至本院。原、被告双方对大田仲裁委***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关于***工伤九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均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的焦点是某某公司是否应与***解除劳动关系,***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支持,***、***、***、***能否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的问题。 1.关于某某公司是否应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于2023年1月31日因脑梗死、高血压死亡。故本案应认定某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月31日终止。 2.关于***工伤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能否支持的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为了保护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工伤职工可能需要继续治疗和因工伤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影响其就业造成的可预见损失的补偿,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前提是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本案中,***发生工伤后因其他原因死亡导致其今后继续医疗或就业的情形不复存在,也就不存在因工伤需要继续医疗或重新就业而产生的损失,不应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关于***、***、***、***能否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应如何分担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可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手续。且《工伤保险条例》中对部分工伤待遇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基金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影响工伤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各项工伤待遇。因此,***系某某公司的工伤职工,***已经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要求某某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 本院认为,***在某某公司从事泥水工工作期间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且经鉴定后劳动功能障碍为九级,***依法有权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于2023年1月31日因脑梗死、高血压死亡。***死亡后的工伤待遇,应为***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系***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死亡后的工伤待遇享有继承权。故***、***、***、***有权要求某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380元,合计101520元。某某公司关于无须支付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6个月标准计算,但其未就大田仲裁委作出***仲案字[2023]第82-2号《裁决书》提起诉讼,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3年1月31日终止。 二、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关于***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61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380元,合计101520元。 三、驳回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前述通知义务的,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立案后,可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