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9313号
原告: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东山路177号佳祥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2849W。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安县洛阳镇堂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堂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521F29936434L。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洛阳镇堂头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国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6409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