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602执1512号
申请人: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1056060W,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MA13WAQGXB,住所地吉林省白山浑江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保定***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保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保裁字第26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货款86万元及利息、仲裁费17,261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2022年9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颖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