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知民初744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朝阳区酿酒厂)16幢平房-2。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旸,该公司法务。
被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恒源西路56号办公楼A区四层416。
法定代表人:邸丽梅。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洪月
审 判 员  盛莉婷
人民陪审员  曹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炎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