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1民初746号

原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翠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61056060W。

法定代表人:邸丽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静,北京市京大(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羊范镇祁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0849749520。

法定代表人:董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查验库办公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JCQ974。

法定代表人:谭再兴,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

原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定嘉盛公司)与被告河北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邢台万阳公司)、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富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嘉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静、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定嘉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违约金821,400元(合同约定逾期每日万分之三违约金,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暂计821400元),至付清之日止以此依据主张。现设备款及违约金共计1,821,400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邢台万阳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签订《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0兆瓦地面电站项目一期5兆瓦多晶硅太阳能电池组件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邢台万阳公司提供多晶硅太阳能组件,合同总价款20,024,400元,包括组件设计、制造、运输、保险及税金等。合同同时对交付时间、组件规格型号、货款支付时间、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义务,被告邢台万阳公司于2014年12月底已并网发电。邢台万阳公司截至到其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天津富欢公司时,经原告和二被告共同审核,尚欠原告5,436,168元货款未付。邢台万阳公司与天津富欢公司签订《关于邢台县50兆瓦太阳能光伏地面电站并网发电项目之承债清偿协议》后,天津富欢公司按照清偿协议支付给原告3,436,168元,尚欠原告200万元,又于2019年1月31日支付给原告10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100万元,违约金应支付821,400元,违约金依据合同第8.3条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支付完毕。天津富欢公司全面收购了邢台万阳公司,并承诺建设电站期间的债务由天津富欢公司承担,属于债务加入,应当与邢台万阳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津富欢公司和邢台万阳公司辩称,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货款19,038,608元,因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应为985,792元,并非原告所诉的100万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整。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二被告对拖欠原告的货款未还并同意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拖欠货款的数额,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向被告供货的总价款为供货合同上的价款20,024,400元加上供货补充协议的价款14,208元,共计为20,038,608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货款共计19,038,608元,这与二被告之间确定的债务清单和还款顺序表上认定的欠原告款的数额相符,故本院认定二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数额为1,000,000元。关于违约金,双方供货合同第8.3项约定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的日万分之三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告没有证据或依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过分高于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故二被告应按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是拖欠2,000,000元的违约金,因被告天津富欢公司按照清偿协议在2017年1月17日向原告支付3,436,168元后尚拖欠原告2,000,000元,故违约金计算时间本院支持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2月1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止。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给原告保定嘉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计算,2017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31日以2000000元为基数计算,2019年2月1日开始以1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还清至)。

案件受理费21,193元,减半收取计10,597元,由被告河北邢台万阳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富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文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贾天雪

书 记 员 段星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