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21执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135888885,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0号1幢1101、11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浙江富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D3QWW5C,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48号2幢4-28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海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富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湖仲(2023)裁字第2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同款1377000元、仲裁费38764元,本院于2024年1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已申报财产但未履行付款义务。
经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昇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并实地调查。本院已冻结(轮候)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富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若干机器设备,经评估,本院分别于2024年6月17日、2024年7月15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进行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以物抵债”通知书,其拒绝抵债,故该设备无法处置,应发还给被执行人。截止2024年8月20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141576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富昇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富昇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21执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