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高运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49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5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作出(2024)皖1302民初4954号民事裁定,冻结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存款307582.5元,期限为一年。现原告***已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存款307582.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