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4954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存款冻结307582.5元。申请人***自愿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2341304412024××××)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支付宝、微信)的存款307582.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