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4954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小星公路1084号113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20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