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06民初2059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欣业钢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港口村胡家2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790065721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EG2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北仑欣业钢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欣业钢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和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欣业钢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Ο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