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铭匠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昊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铭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203民初9142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受理。2026年7月6日,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甲公司司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原某甲公司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