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天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南山建筑用安山岩矿开采有限公司、黑龙江天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采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182民初437号
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南山建筑用安山岩矿开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建林,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楠,黑龙江天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天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伊险峰,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南山建筑用安山岩矿开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天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南山建筑用安山岩矿开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二龙山南山建筑用安山岩矿开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4元,减半收取1,442元,由五大连池
市二龙山南山建筑用安山岩矿开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蒲新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