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2民初565号
原告:烟台欣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烟台欣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欣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欣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3元,减半收取2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成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杨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