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财保15号
申请人:上海杉燊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828-83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金村镇东属村村东500米处(山西恒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2,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杉燊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的全部账户,冻结限额为1644807元。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164480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0年5月6日,晋城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新市西街支行开设的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保全限额为164480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杉燊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金坤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郭淑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