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晋城市兴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1570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关于晋城市兴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晋052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8月1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13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第(1)**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山西澳马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3000元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