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湘0902执488号
关于周某与湖南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资阳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5)湘09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湖南某有限公司资阳区分公司没有履行以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经申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某有限公司资阳区分公司银行存款844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该案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5)湘09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受理费780元、申请执行费956元已由湖南某有限公司资阳区分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2025)湘09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