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3财保94号
申请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家社区和平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14264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遵义中俊俊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泰山路“中俊秀水湾售楼部及体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E8XD8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中俊俊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中俊俊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