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黔0382民初1327号
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贵酒业)、第三人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遵义仁怀供电局(以下简称仁怀供电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刚,第三人仁怀供电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贵酒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仁怀贵州华贵酒业集团10KV配电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合同诚信履行。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双方已经验收、结算,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工程款6850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长征公司主张被告华贵酒业支付从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6%/年计算)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结合中国人民银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对长征公司的诉请资金占用费超出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华贵酒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无视法律行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被告履行行为持续至今未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结合庭审的举证、质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工程款68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贵州长征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5元(已减半),保全费4270元,保全保险费2250元,合计11845元,由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华贵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必林
书记员 易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