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博达数据通信有限公司;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643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