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5民初36432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