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0271民初9975号 原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谷一街8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亚龙湾开发区华宇度假酒店RTO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建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