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5)湘3101执保855号
湘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
本院执行的湘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王某财产保全一案,经申请人湘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于2025年7月17日作出(2025)湘3101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某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202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7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以500000元为限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194063.66元,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28日至2026年7月28日。
本院于2025年7月30日在湘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湖南某有限公司53.04万人民币的股份,冻结期限为2025年7月30日至2028年7月29日。
至此保全案件办理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25)湘3101民初2524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结案;
二、申请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二〇二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