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7民初11204号 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禄源道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5917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金翅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