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与新华北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民初14128号 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禄源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北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龙甲公司)与被告新华北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北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姣姣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龙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北斗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津龙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2 198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关系, 2017年3月开始原告开始向被告提供门、护墙板、地板、家具等货物,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价值267 198元的货物,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向被告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2 198元一直未支付货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货款,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华北斗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新华北斗公司与天津龙甲公司于2017年3月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天津龙甲公司向新华北斗公司供应门扇、门套、护墙板等货物,并开具4张发票,发票载明购买方新华北斗公司,货物名称木门、室内门,金额共计267 198元,2017年三四月份新华北斗公司的监事**以个人账号分三笔向天津龙甲公司转账支付货款共计155 000元,故天津龙甲公司主张新华北斗公司尚欠货款112 198元。 本院认为:新华北斗公司与天津龙甲公司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天津龙甲公司依约供货,但新华北斗公司收货后却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尚欠天津龙甲公司货款112 198元,天津龙甲公司要求新华北斗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新华北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华北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货款112 19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新华北斗(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