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1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区禄源道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莫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4民初1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4484.4元,上诉人应少支付被上诉人带薪休假工资408.34元;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员工手册》已经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及公示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手册》中的颁布日期仅为起草时间,起草之后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才得以通过,二者日期并不矛盾,因此《员工手册》已经经过民主程序,其效力合法有效。2.被上诉人的言行已经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程度,上诉人将其辞退系合法辞退。被上诉人在职期间并非一次两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而是多次的、恶意的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其消极怠工、拒不履行布置的工作任务、散布不满情绪、造谣生事、恶意投诉、在非指定时间区域内吸烟、工作懒散等行为均已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甚至已经影响到其他员工的工作进度,因此早已达到“严重”的程度。为避免给公司造成扩大化的损失以及人员的动荡,上诉人才将其辞退,因此系合法辞退,无需向其支付赔偿金。3.被上诉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并非为3448.44元,而仅为2388.25元,故一审法院判决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金额错误。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龙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龙甲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174元;2、请求法院判决龙甲公司无需向***支付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16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551.2元;3、诉讼费由***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认可自2015年10月29日开始与龙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16日离职,双方认可仲裁确认的计算赔偿金的年限为5年。根据***提交的工资流水,结合双方关于工资发放的陈述及实发工资情况,法院核算***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48.44元。龙甲公司提交的关于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规章制度的会议纪要载明:“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在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们认真讨论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下方有职工代表签字,但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的具体内容记录,且该员工手册封面显示颁布日期为2020年5月1日,早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该员工手册的日期,时间上相互矛盾,龙甲公司以此证明该员工手册已经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对该员工手册的效力,法院不予认定。龙甲公司认为***存在消极怠工、拒不履行主管人员布置的工作、散布不满情绪影响公司利益、造谣生事、恶意投诉、在非指定时间区域内吸烟、工作懒散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存在上述行为或其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已达到“严重”程度。 另查明,***因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防暑降温费等事宜与龙甲公司发生争议,于2020年6月1日至天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10月15日,该仲裁委进行裁决:一、确认被申请人(龙甲公司,下同)与申请人(***,下同)自2015年10月29日至2020年5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174元;三、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防暑降温费731.6元;四、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9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五、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16日带薪年休假工资1551.2元;六、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对该仲裁裁决,龙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该仲裁裁决认可,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龙甲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二、龙甲公司应向***支付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16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金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龙甲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等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单方解除了与***的劳动关系,是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龙甲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不发生效力,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龙甲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少事实依据,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龙甲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结合法院认定事实,赔偿金计算为:3448.44元×5个月×2倍=34484.4元。故对龙甲公司主张的无需向***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龙甲公司认可***未休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并同意按200%支付,结合法院核算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448.4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应为1268.39元(3448.44元÷21.75天×4天×200%)。故对龙甲公司主张的无需向***支付2019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16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另对于天津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龙甲公司应给付***的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防暑降温费731.6元、2019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双方均无异议,对上述赔偿项目,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列明。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判决:一、驳回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84.4元;三、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给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268.39元;四、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防暑降温费731.6元;五、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给付***2019年冬季取暖补贴335元;以上二至五项合计,由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给付***36819.39元。上述应履行款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划至法院账户,户名天津市**区人民法院,账号9072××××3039,行号402110015117,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中心支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虽然是用人单位规范运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权的重要方式,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执行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要符合公平合理的前提,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即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必须是以“严重”为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行为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审核,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448.44元无误,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带薪年休假工资1268.39元。 综上所述,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龙甲特种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