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780号
原告:***,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杰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武坚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州市江都区武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杰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来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