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02执3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盈田村1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大街227号,系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6楼610,。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65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502执3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