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02执340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杜桥办盈田村12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曹演庄大街227号,系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尖山路39号长沙中电软件园总部大楼6楼610,。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65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502执3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