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与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02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党委书记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502民终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0655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信息、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询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若干存款,本院自被执行人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1588347.47元、自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执行回案款924360元,共计2512707.47元,扣除执行费102607元,剩余案款2410100.47元已全部兑付给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对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上述银行账户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法律措施,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渭南能投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湖南苏胜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