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8民初247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5月6日生,住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587357614N。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二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陶会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曲靖市沾益区民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途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莫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