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4民初130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壮族,自由职业,住贵州省台江县。
被告:**,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黔东南州林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建森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7143286140。
法定代表人:王大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嗣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第三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建森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05L。
法定代表人:王大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嗣燊。
第三人:杨佐令,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第三人:田力,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现住贵州省黎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黔东南州林业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杨佐令、田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现双方争议的房屋面积尚未确定,无法对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以现双方争议的房屋面积尚未确定,无法对原告完成的工程价款进行计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准予撤回起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6.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忠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