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

贵阳金阳红顺建筑材料租赁站、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5民初7425号
原告:贵阳金阳红顺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上寨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KOUP7J。
经营者:张友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洪明,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建森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05L。
法定代表人:王大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泉翔,男,苗族,1990年1月8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原告贵阳金阳红顺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贵阳金阳红顺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金阳红顺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52元,由原告贵阳金阳红顺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舒 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明全
书 记 员  莫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