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3482号
申请人:凯里市启程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凯旋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J7F0P9D。
经营者:吴华强,系公司经营人。
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建森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00305L。
法定代表人:王大立,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凯里市启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凯里市启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价值2254781.39元的财产,共计2254781.39元。申请人凯里市启程建筑设备租赁站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653313018182021000035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将来作出的裁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黔东南州开发投资(集团)瑞达建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或价值2254781.39元的财产,保全财产共计2254781.39元。期限为二年,即自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梅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欧阳镌
书记员李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