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

金昌市规划建筑设计院等与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9132号 原告:***某,住所地***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4元,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