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03民初9132号
原告:***某,住所地***金川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负责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某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4元,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柳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