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黑01执异4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了(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哈尔滨市市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的到期债权6,021,197.93元。案外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该冻结到期债权行为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向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送达了案外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的(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工程款6,021,197.93元及利息,异议申请人应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各按50%比例分割。请求解除对应属于异议人的50%的财产份额的冻结措施,并将该50%的财产份额执行给异议人。事实与理由:1、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哈尔滨市道里区住建局和建乡建设局给付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6,021,197.93元及利息;2、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中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中道里区住建局应给付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尚欠工程款6,021,197.93元及利息;3、依据《民法典》第308条、517条之规定,异议申请人对工程款6,021,197.93元及利息享有50%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答辩称,答辩人从(2021)黑01民初758号案件判决内容可知,两公司之间有合作关系,但答辩人并未参与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合同签订及履行,不清楚两两公司之间的具体关系。如果仅按照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的表述,两公司之间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主张50%份额没有问题,我公司予以认可。如果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于共同共有有异议,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份额的分配,答辩人在收到久利公司的材料后,另行发表意见。
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向其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后,经本院催促其提交答辩状,该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了(2021)郑仲裁字第0336号裁决书,裁决主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908,39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5,908,39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024,571.49元。三、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保全费16,062.83元。四、驳回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五、驳回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六、本案本请求仲裁费89,523元,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5,809.2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3,713.8元。反请求仲裁费3800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鉴于本请求费用已由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裁决时将其应承担的仲裁费一并支付给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应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23年5月27日作出(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中道里住建局应给付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尚欠工程款6,021,197.93元,并向道里住建局送达了冻结裁定书。
另查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黑01执67号,执行依据:(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本院督促履行义务,已于2025年6月10日支付了尚欠工程款及利息7,814,152.51元。因(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中仅载明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尚欠工程款及利息,但未载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节能公司各自受偿的比例,本院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就受偿比例进行实体审查。且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发出《沟通函》,请求暂缓支付案款,因正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已到位工程款受偿比例进行沟通协商。故本院依法将已到账工程款及利息7,814,152.51元办理提存手续,依法提存。并告知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确定受偿比例后,应当经另案债权人中国电建河南公司确认,避免双方当事人规避执行,损害第三人利益。后中节能公司向本院反馈,未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各自受偿比例达成协议,已向南岗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南岗法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
再查明,2025年8月15日南岗法院作出(2025)黑0103民初128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驳回理由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析产分配的款项系(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工程款,该判决已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关于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如何分配案涉工程款的问题,应在执行阶段予以处理,不应在南岗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并本院上诉。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2025)黑01民终71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理由为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与久利公司按50%比例分割的工程款及利息,已在(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案件中被冻结,因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不是该案的当事人,对该案的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应当在执行阶段中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本院异议审查阶段调阅了(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案件的卷宗,该案件卷宗正负卷共计二十四册,于2021年5月6日立案,诉讼标的为3238万元。卷宗材料查明:民事起诉状中原告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为哈尔滨市道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二原告给付剩余工程款26,703,118.87元;2、请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给付违约金......;3、请求判决被告向二原告支付......;4、案件受理费......。2021年5月21日原告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久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为: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立即向二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2,280,895.93元。2021年8月3日9点20分第22法庭召开庭前交换证据及证据质证、同日11时20分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笔录及开庭笔录显示原告均未主张该债权为按份共有债权,(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也未对该债权是否为按份共有或按比例共有进行评判。
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其对工程款6,021,197.93元及利息享有50%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现案外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来主张相应工程款50%的份额,该规定是对规范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情形,与本案争议不属于同一类型问题,根据该条款主张权利,不予支持。案外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来主张向相应工程款50%的份额的问题,与(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及本次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本院异议审查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相关法律依据。综上,异议人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对(2023)黑01执1311号执行裁定书中冻结的(2021)黑0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工程款6,021,197.93元及利息享有50%份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节能圣明(哈尔滨)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