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9723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新华凌北区机电区25栋34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系该经销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高某某,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于202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撤诉。 因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于法庭辩论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电之泉电力设备销售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