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322民初1287号 原告:***,男,199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兴安街81号楼2单元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黄沈村83号。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小寨乡刘老庄村。 被告:朝阳正达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达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凌河街三段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润电力新能源(朝阳)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经济开发区青年北街中段东侧1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四川正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泰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兴业大街1号3栋6楼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电建公司、华润公司、正达公司、正博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5年5月6日收到原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