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2民初12855号
原告:中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中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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