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811民初18093号 原告: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D275FGOL,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长虹路东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167XA,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西站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男,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女,199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保全费1750元,共计4245元,由原告山东璟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