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1225财保45号 申请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189361036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侗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21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共计21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