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民终3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1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松莲,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芷江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际均,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191号。
法定代表人:许庆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住所地芷江镇三里坪。
负责人:侯雨,该公司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伟,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男,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系该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杨松莲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会同县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烟草公司怀化市公司芷江侗族自治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8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松莲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杨松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松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6元,减半收取1968元,由上诉人***、***、***、杨松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利建
审 判 员 夏英姿
审 判 员 曹 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运
书 记 员 向 丹